【天博综合官网】任性滞纳金于法无据

  营员风采     |      2024-04-01 05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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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成都市民张先生去燃气公司交纳燃气酬劳,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查找找到,张先生不仅必须缴纳欠缴的燃气费4028.71元,还须要交纳滞纳金8727.14元,一共12755.85元。咋这么多滞纳金?比燃气酬劳的两倍都还多!张先生回应深感很不解读(6月8日《华西都市报》)。张先生经营的店铺从去年5月开始拖缴燃气酬劳,一年时间说道较短不较短、说长很短,四千多元应缴燃气酬劳,竟然产生了八千多元滞纳金。而燃气公司缴纳天价滞纳金或许有据可依根据《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》规定,逾期不缴燃气酬劳的,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,并可对生产、经营性用户缴纳每日不多达应缴燃气费1%的滞纳金。

每天1%,一年就是365%,如此缴纳滞纳金够任性。张先生拖缴燃气酬劳虽非故意,但拖缴总归不对,理所当然补偿燃气公司的损失,或者说必是受到经济上的惩罚。但无论补偿还是惩罚都得合乎情理,无法狮子大开口问题的症结扎在于此:每天1%、一年365%的滞纳金明明有悖情理,却有地方法规为其讨好,令人徒呼奈何?而且,这种现象并非四川省独特。实质上,若论法理,像供水、供电、供气以及银行等单位向用户缴纳滞纳金,本身就名有异言不顺。

因为,滞纳金本义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,不能由行政机关实行,并由法律许可(法定性),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成立。譬如,税务机关可以对公民拖缴税款、交警部门可以对公民拖缴罚款缴纳滞纳金。而供水、供电、供气以及银行等单位不是行政机关,它们与用户是公平的民事主体,用户若拖缴涉及费用,这些单位只可按照合约的誓约缴纳违约金,而不是滞纳金。

如此显然,《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》的涉及规定早就过时,而报导称之为,四川省已著手修改该条例,并将中止燃气酬劳滞纳金。问题是,滞纳金中止,取而代之违约金,如果只是换回个名字,天价滞纳金变为天价违约金,对百姓而言没什么实际意义。所以,比换个名字更加最重要的,是对滞纳金(违约金)展开规范,把它关在法制的笼子,使其仍然任性。

目前的情况是,虽然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,违约金的原作以实际损失为标准,但实际损失到底是多少,往往公说婆说道甩不明;虽然按照行政强迫法的规定,滞纳金不得多达本金,但这只是针对行政罚款之类,并不限于于民事债权人不道德。于是以因为涉及法律规定不精细、不明确乃至不存在空白之处,才使得天价滞纳金(违约金)屡见不鲜,民众利益损毁还去找将近哲理的地方。供水、供电、供气归属于公用事业,具备公益属性。

用户扯缴付用给涉及单位导致经济损失,理所当然做出补偿,交纳违约金。然而这种违约金并不是显商业性质的,不应考虑到其特殊性,照料民众的利益,长弼一些人的疏忽大意。就此而言,有适当就公用事业违约金实施专门的法律规定,与商业性质的违约金区别出去,尽可能均衡各方利益,尽可能精细、明确、便于操作者,使其既具备催缴费用的功能,又合乎情理,为民众所拒绝接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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